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裏斯本條約概論

《裏斯本條約》是在原《歐盟憲法條約》的基礎上修改而成,被視為“簡版”的《歐盟憲法條約》。原《歐盟憲法條約》因遭到法國和荷蘭全民公決否決而陷入僵局。為解決歐盟制憲危機,歐盟領導人2007年12月在葡萄牙首都裏斯本正式簽署《裏斯本條約》,取代已經失敗的《歐盟憲法條約》。

今年10月29日,歐盟27國領導人一致同意,歐盟將“以一種令捷克及其鄰國都能接受的方式”,使捷克在履行《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方面享有一定的豁免權。 從而掃清了《裏斯本條約》生效道路上最後一個政治障礙。

《裏斯本條約》須經所有成員國批準才能生效。它對歐盟的決策方式和機構設置等都進行了大刀闊斧的革新,以便更加順利地推動歐洲一體化進程。

《裏斯本條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機構設置和決策方式:

1、設立常任歐盟理事會主席職位,取消目前每半年輪換一次的歐盟主席國輪替機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連任。

2、將目前的歐盟負責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高級代表和歐盟委員會負責外交的委員這兩個職權交叉的職務合並,設立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一職,全面負責歐盟對外政策。

3、從2014年起,歐盟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將從27名減至18名,委員會主席的作用將加強。

4、歐洲議會的權力將增強。此外,議會的議席數將從目前的785席減至750席,一些國家所佔議席數將根據其人口數量作出調整。

5、將更多政策領域劃歸到以“有效多數表決制”決策的范圍,以簡化決策過程。司法、內政等敏感領域的一些政策也將以“有效多數制”表決,成員國不再能“一票否決”。但在稅收、社會保障、外交和防務等事關成員國主權的領域,仍採取一致通過原則。

6、從2014年開始,以“雙重多數表決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數表決制”,即有關決議必須至少獲得55%的成員國和65%的歐盟人口的讚同,才算通過。“雙重多數表決制”實施後的3年為過渡期。

7、成員國議會將在歐盟決策過程中發揮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項歐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員國議會的反對,將返回歐盟委員會重新考慮。

8、歐洲法院將被賦予更大權力,可以就各國司法和內政相關的法律是否與歐盟法律相衝突進行裁決。
公民權利

1、《裏斯本條約》將確認《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對各成員國的法律約束力。但英國和波蘭獲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國內的一些法律與憲章有抵觸。

2、“歐盟公民”人數達到100萬,就能夠要求歐盟委員會為某個特定區域擬定立法草案。

安全

1、根據《裏斯本條約》有關安全的共同防衛條款,任何歐盟成員國在受到攻擊或面臨其他災難時,可以得到其他成員國的援助。

2、歐盟及其成員國應一起行動,應對任何襲擊、自然或人為的災難。

3、歐盟將擴大在自由、安全和司法方面的行動能力,加強其應對犯罪和反恐的能力。

4、《裏斯本條約》就公民保護、人道主義救援和公共衛生等作出規定,以加強歐盟在公民安全受到威脅時的應對能力。

新政策:

1、《裏斯本條約》將歐盟實行共同能源政策和應對氣候變化列為其目標。

2、在貿易方面,條約規定以公平競爭保障歐盟內市場的正常運轉。

3、《裏斯本條約》為成員國有條件退出歐盟提供了可能。成員國若想退出,須同其他成員國就退出條件進行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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